近日西安浐灞一起悲剧引发社会震动:男子张少春为搭救朋友,不幸被持刀行凶的田某砍伤致死。警方通报中,“田某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,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”的表述,让许多人在痛心之余更添困惑——精神障碍是否真能成为罪犯的“免死金牌”?正义该如何实现?
法律视角:限定责任≠免除责任
我国《刑法》第18条明确规定:
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
这明确揭示:
“限定责任”不等于无责任,田某依然需承担刑事责任;
“可以”从轻减轻≠“必须”,法院将综合犯罪性质、情节及危害后果严判;
精神鉴定非唯一依据,行凶过程、动机等同样是量刑关键。
对受害者家属而言,法律仍有多重保障:
刑事追责:可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审查精神鉴定结论,监督量刑建议,确保罚当其罪;
民事赔偿:无论凶手刑事责任如何,家属均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索赔丧葬费、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;
社会救助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83条,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,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。
面对复杂刑案,专业律师是受害者家属最坚实的依靠。我们理解,冰冷的法律条文背后,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和无助的呐喊。
深耕大湾区20年,[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]刑民交叉团队见证实务中太多“精神鉴定”争议。我们曾:
通过细致复核鉴定程序,推翻“限定责任能力”结论,让凶手依法获重判;
在嫌疑人“无赔偿能力”困境下,成功为家属争取到足额补偿;
为见义勇为者家属申请专项救助金与荣誉认定,捍卫法律与尊严。
悲剧无法逆转,但正义必须伸张。当法律遭遇专业壁垒,我们愿以20年实战经验为您厘清迷雾,在刑事追责与民事索赔中争取最优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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